中国专项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83页(506字)

中国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第8条规定:(1)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2)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7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10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3)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第11条规定:(1)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2)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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