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货币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324页(425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之间有关货币金融问题所拟定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

它是欧洲经济合作组织于1955年8月签订的。《协定》的主要目的是:规定成员国之间外汇交易的基本准则,促进多边贸易结算,增进货币兑换,防止限制性双边贸易增长,在成员国发生国际收支暂时困难时提供财政援助。

《协定》分两个部分:(1)欧洲货币基金,共计6亿记帐单位,其中2.72亿记帐单位是美国给予欧洲支付同盟的信贷基金余额,3.28亿记帐单位是由成员国分担,成员国可以从欧洲货币基金取得为期最长两年的贷款;(2)多边清算制度。结算全部使用黄金、美元或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取消欧洲支付同盟的自动贷款,成员国可以互相提供很少的本国货币作为临时贷款,但必须当月结算。

欧洲经济合作组织在欧洲的18个成员国全是《协定》的参加国,美国和加拿大作为观察员身份参加。1972年底,《协定》成员国签订了《外汇保值协定》。《欧洲货币协定》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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