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保值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324页(231字)

《欧洲货币协定》成员国有关相互之间所持有的作为流动资产的货币余额予以保值所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

它是由《欧洲货币协定》的18个成员国于1972年12月22日签订的。《协定》签订之后于同年年底生效,《欧洲货币协定》即告终止。《协定》规定,对成员国所持有的作为流动资产的其他成员国的货币余额,相互予以保值。

如果某一成员国的货币贬值,应对其他成员国中央银行在本国中央银行帐户上的余额,按贬值前的汇率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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