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付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344页(292字)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当事人。

开证行的代理人。开证行愿意使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应得的偿付向开证行的另一分支行或第三者银行索取时,后者应履行偿付,该银行即为偿付行。

开证行应及时向该偿付行提供照付该索偿的适当指示或授权。如偿付行未能偿付时,议付行可直接与开证行交涉,开证行并不能解除其自行偿付的义务。偿付行偿付货款后,责任即告终止,不受追索,不负单证不符责任。开证行收到单据,如发现单证不符应向议付行追回已付货款,不能向偿付行追索。

偿付行产生于信用证上所使用货币是进出口两国以外的第三国货币时,它不是付款行,而是开证行的出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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