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贪污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39页(613字)

代理人在交易时,若有以下行为,就犯有代理人贪污罪:

1.代理人没有合法权力或适当理由,以下列行为作为索取或接受利益的交换条件:

(1)办理或不办理有关被代理人的事务或业务;

(2)对与被代理人事务或业务有关的人士,给予或不给予优惠待遇或不利待遇。

2.代理人为了欺骗被代理人而在下列情形下使用收据、帐目或其他文件:

(1)该收据、帐目或文件与被代理人有利益关系;

(2)该收据、帐目或文件的内容在重要细节上有虚假、错误或遗漏;

(3)利用该收据、帐目或文件,使被代理人误解。

这项罪名是针对代理人的,“代理人”包括公共机构人员、任何受雇或代公共机构人员办事的人。

对于经公诉程序定罪的被告,可判处罚款50万元及监禁7年;对经简易程序定罪的被告,可判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3年,与上述刑罚同时,法庭可以责成被告将贪污所得交还公共机构或指定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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