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城市公园占用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81页(717字)
日本《城市公园法》第7条规定,公园管理者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不得已而占用公园设施又不给群众利用带来显着妨碍的申请应给予许可:(1)电线杆、电线、变压器之类;(2)上下水管道、煤气管道之类;(3)公路、铁路、停车场等的地下设施;(4)邮电信箱或公用电话亭;(5)特殊灾害时为收容灾民而设的临时工作物;(6)为比赛、展览、集会之类而设的临时建筑;(7)除上述各类外,政令规定的工作物或其他物件与设施。《城市公园法施行令》第15条规定:(1)占用物的外观及位置必须尽可能不损害城市公园的景观及其功能;(2)地上设置物的构造必须坚固,不得妨碍公园的功能及设施;(3)地下设置占用物构造必须坚固,不得妨碍公园的功能及设施。第16条规定:(1)电线应设在地下;(2)自来水管、煤气管、下水道管线等于线顶部,与地面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在5米宽的园路下以及其他有载重车经过的地方,上述各种管道干线与地面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3)法第7条第3项、法第12条第2项所规定的自来水设施和下水道设施与地面的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1.5米;(4)防火用地下储水槽其顶部与地面的距离不得小于1米;地下变电所其顶部与地面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5)高架的立体设施:道路、桥、轨道等下部与园路路面的距离不得小于4.5米;(6)派出所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30平方米;天文、气象、土地观测设施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0平方米;(7)面积大于5公顷的公园内,才允许设置变压塔。第17条规定:(1)占用的工程设施,所采用的必要措施,不得妨碍城市公园公众游览;(2)占用工程如有沟、坑等夜间应设置红灯,及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游人发生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