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水道种植拆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00页(271字)

台湾《水利法》第79条规定,水道沿岸之种植物或建造物,主管机关认为有碍水流者,得报经上级主管机关核准,限令当事人修改、迁移或拆毁之。但应酌予补偿。前项水道沿岸,系指未建堤防之水道,在寻常洪水位到达地区外缘毗连之土地。第80条规定,堤址至河岸区域内栽种之芦茸、芥草、杨柳或其他草木,有防止风浪之功效者,无论公有、私有、非在防汛期后,不得任意采伐,但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水利法实施细则》第143条规定,本法第80条所称堤址至河岸区域内,系指由堤防临水面之堤址线起至河岸近水之边线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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