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屋犯法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29页(2934字)

擅自进入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窃取、毁坏或企图窃取、毁坏任何物件,严重伤害或企图严重伤害他人的身体,就构成入屋犯法罪。

入屋犯法罪又称“爆窃罪”或“爆格罪”,犯有此罪的被告可被判14年监禁。

在判定此罪时,必须注意以下诸方面:

1.关于建筑物的范围

入屋犯法罪的犯罪地点是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偷盗罪条例》没有给“建筑物”下定义,一般来讲,此罪中的“建筑物”是指具有永久性质的建筑物。有时,一座没有完成的建筑物也可被视为“建筑物”。根据判例法,在某些情况下,货柜也可视为“建筑物”,但是,帐幕不属于“建筑物”,因为帐幕是开敞的,并且没有永久的性质。

至于“建筑物的一部分”,它是指在同一屋顶下的构造,包括建筑物内的房间、办公室及酒店等。

根据法律规定,此罪的“建筑物”还包括有人居住的车辆或船只。有人居住的车辆是指篷车或“住房拖车”;有人居住的船只包括能够航行和不能航行的船只。有人居住的车辆或船只作为此罪中的“建筑物”时,并不要求案发时居住人在场。在寒冷的天气里不予居住的车辆或船只,不属于这里所讲的“建筑物”。

“有人居住”只限于车辆或船只,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并不要求具备这个条件,如商店、车库、货仓、车间等都可以成为此罪行的犯罪地点。

特殊案例是:一个窃贼进入一家商店的贮藏室,企图通过贮藏室进入隔壁的珠宝店行窃,在他未进入珠宝店之前在贮藏室被发现。虽然该罪犯擅自闯入贮藏室,但他并没有偷窃、破坏贮藏室内的任何物件,因此,不能指控他犯有入屋犯法罪,而应对他控以入屋犯法未遂罪或其他较轻的罪名。

2.关于被告“入屋”的方式

此罪中的“入屋”包括下列三种方式:

(1)罪犯整个人进入建筑物内,这是常见的“入屋”方式;

(2)罪犯只有身体的一部分进入建筑物内,例如:罪犯打碎商店橱窗的玻璃,伸手偷窃物品;

(3)罪犯利用器具或不知情的其他人,进行犯罪活动,例如:罪犯指使一个小孩进入超级市场偷窃物品。

3.被告的“入屋”是“擅自进入”

构成入屋犯法罪,被告必须是“擅自进入”建筑物内。“擅自进入”是指没有任何形式的邀请而进入他人的建筑物,并且对于他的进入,建筑物的主人是不知情的;如果建筑物的主人知道,将会表示反对。

凭借出入证、请柬或法律许可进入建筑物,不是“擅进”。如果某人合法地进入建筑物后,故意闯入建筑物的其他部分,而这部分他是无权进入的,那么,他仍然属于“擅自进入”。这一点对于香港尤其重要,因为香港有许多多用途的建筑物,建筑物的一部分对外开放,其他部分则是“闲人免进”。

一个人误入建筑物,又没有任何犯罪意图,不属于“擅自进入”,如果运用诡计进入本来不能进入的建筑物,就是“擅自进入”。例如:假冒电工、管道工进入私人收藏家的密室偷窃名画,就构成入屋犯法罪和盗窃罪。如果某个顾客进入超级市场,经不住诱惑而偷东西,他只犯有盗窃罪,因为他是合法进入超级市场。

4.关于被告的犯罪意图

控方必须证明,被告擅自进入建筑物是为了以下犯罪企图:

(1)偷窃建筑物内的任何物件

这里所讲的“偷窃企图”是指盗窃罪或行窃罪中的偷窃企图,如果被告进入建筑物后,企图骗取他人的财物,或者进行勒索犯罪,不属于“偷窃企图”。

(2)严重伤害建筑物内任何人的身体

这是指企图进行《侵害人身罪条例》中第17条规定的犯罪活动,即:非法及恶意伤害他人,或者致使他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不包括企图造成较轻的人身伤害。

(3)强奸在建筑物内的妇女

强奸妇女的企图可以根据具体案情推定。如果被告已经完成强奸行为,应指控他犯有强奸罪;如果被告闯入建筑物内企图强奸,就构成入屋犯法罪。这里要注意,受害人并不一定在罪犯进入建筑物以前已经在建筑物内,例如:罪犯在深夜的路上劫持一名妇女,逼迫她进入建筑物内,企图进行强奸,该罪犯构成入屋犯法罪。

如果一名男子闯入护士宿舍,赤身裸体或者具有其他非礼举动,但没有强奸的意图,那么,他的行为不能构成入屋犯法罪。如果一个13岁的男孩擅自进入建筑物内,并且具有偷窃的企图,可以指控他犯有入屋犯法罪;如果他企图强奸妇女,不能对他控以入屋犯法罪,因为不可驳斥的法律推定认为:不满14岁的男孩不能进行性交。

(4)非法毁坏建筑物内的任何物件

控方必须证明,被告在进入建筑物时已经具有这个犯罪企图。一个人为了进入建筑物而撬门扭锁,不能算是入屋犯法罪,因为他还没有进入建筑物内;如果他擅自进入建筑物后,因意外造成物件毁坏,也不构成入屋犯法罪,但受害人可以提出民事赔偿的要求。

5.关于入屋犯法罪的受害人

入屋犯法罪的受害人是指案发时有权占用建筑物的人,入屋犯法罪的受害人往往并不是建筑物的主人。例如:A是一幢大楼的房主,他将其中一间房租给B,但却闯入B的房间偷窃,尽管A是B房间的真正房主,A的行为仍然构成了入屋犯法罪。如果B只是一位临时借宿者,对房间没有占用权,就不能对A控以入屋犯法罪。

指控被告入屋犯法罪,如果罪名不成立,可以对其改判下列罪行:

(1)盗窃罪;

(2)接受赃物罪;

(3)外出时配备盗窃工具罪;

(4)严重伤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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