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毁坏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727页(2164字)

刑事毁坏罪规定于《刑事罪条例》中,犯有此罪的被告,可被判终身监禁。刑事毁坏罪可以分为普通刑事毁坏罪和严重刑事毁坏罪。普通刑事毁坏罪是指没有合法理由,蓄意或者一时鲁莽损坏、毁灭他人的财物,或者不顾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导致财物被损坏或毁灭。严重刑事毁坏罪是指没有合法理由,蓄意或者一时鲁莽将他人或自己的财物损坏、毁灭;或者蓄意凭借上述损毁行为去危及他人生命,或者不顾该损毁行为是否会危及他人生命。

一般说来,如果被告毁坏财物的价值较大,程度严重,应指控他犯有严重刑事毁坏罪;如果被告损毁自己的财物,企图危害他人生命,也必须对他控以严重刑事毁坏罪。

除了定义上的细微差别外,普通刑事毁坏罪与严重刑事毁坏罪的犯罪构成完全一样,分别阐述如下:

1被告具有毁坏行为

毁坏行为包括直接毁坏或间接毁坏,直接毁坏是指采取直接的行动致使财物毫无用处或者造成某些尚可挽救的损害,例如:炸毁一座桥梁;将汽车轮胎的气放掉等。间接毁坏,例如:切断电源,致使正在运转的机器受损;割断煤气管道使煤气泄露,企图致人死亡。

2.被告毁坏的是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财物

“属于他人所有”的财物是指受他人“保管或控制”的财物。控方只要证明财物在被毁坏时由他人保管或控制,不必证明财物的真正主人。

3.被告进行毁坏行为没有合理理由

法律规定,如果被告相信物主将会同意或者已经同意他的毁坏行为,同时,同意被告进行毁坏行为的人是有权表达同意意见的人,那么,被告的毁坏行为是有合法理由的。例如:某人邻居的得了瘟疫,恰好该邻居出差在外,某人将病猫杀掉以避免瘟疫传染。

除了法律规定,法庭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来判断“合法理由”。例如:为了抢救被大火困在屋内的人,破门而入,这是有“合法理由”的毁坏。

精神失常的人毁坏他人的物件,不能以有“合法理由”开脱刑事毁坏的罪名,法庭一般对这类被告并不处以刑事处罚,而是采取将被告送入精神病院治疗的方法来处理该案。

醉酒的人闹事毁坏财物,也不能算有“合法理由”,但是,被告因昏醉跌倒或失去平衡造成毁坏,可以视为“合法毁坏”。法庭要根据当时目击证人的证词以及毁坏情况来判断被告是否具有“合理理由”。

如果控方感到难以向法庭提供被告没有“合法理由”的证据,可以设法证明被告的毁坏是出于恶意。

在判定刑事毁坏罪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关于毁坏的“财物”的范围

本罪的“财物”是指有形体的财物,包括:

(1)含金钱在内的动产或不动产;

(2)已驯服的或者一般由人蓄养的野生生物;

(3)任何其他野生生物或它们的尸体。

本罪的“财物”不包括任何土地上的野生菌类(菌类包括木耳在内的生物),也不包括野生植物的花朵、果实或树叶。因此,菌类及其他野生植物的部分不能作为刑事毁坏罪的毁坏目标。没有形体的也不能作为刑事毁坏罪的目标。上地及附属土地的东西,一般来说是不能被盗取的,但它们可以作为刑事毁坏罪的毁坏目标。

2.蓄意或一时鲁莽的行为,不是针对特定物件

例如:某人将石头扔向蓄意破坏的汽车,不料却打中了旁边商店的橱窗,此人仍然犯有刑事毁坏罪。

至于被告的毁坏行为是出于蓄意还是由于鲁莽,控方没有责任证明,可由法庭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来判定。

香港法院认为,如果某人的行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构成“鲁莽”:

(1)某人的行为在事实上造成损坏或毁灭的危险;

(2)某人在作出上述行为时,没有考虑到可能会有这类危险;或者某人明知可能会造成这类危险,仍然要作出上述行为。

如果被告因为有“合法理由”被免除刑事毁坏的罪名,被告仍然有可能按照民事法律,赔偿给物主造成的损失,物主应该在民事法庭要求此类赔偿;如果被告刑事毁坏罪名成立,物主可以在刑事法庭同案申请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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