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达加斯加外国渔船处置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68页(254字)
马达加斯加《关于海洋法典的法律》第7.7.14条规定,外国渔船犯有违法行为,如果不能按海区负责人规定的数额向国库缴纳一笔保证金作为执行判决结果的担保,那么,渔船要被扣留到全部付清看守费和维修费、诉讼费和罚金为止,如果自终审判决之日起的3个月内没有全部付清以上款项,则应在海洋管理部门主持下和收缴罚金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将渔船卖掉,以抵付这些款项。需要从卖船价款中扣除的费用如下:(1)渔船扣押期间由海洋管理部门垫付的看守费和维修费;(2)诉讼费;(3)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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