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摩罗外国渔船扣押处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68页(215字)

科摩罗《关于外国渔船在科摩罗海域内活动的法律》第20条规定,在对违犯现行海洋渔业法的外国渔船的老大或船主作出判决后,如果法院没有命令没收渔船、渔具、设备、给养和船货,那么这些物品一般应扣押到他们全部交纳法院宣布的罚金、开支和费用为止。自判决之日起3个月内,如果没有交纳相应的款额,渔船、渔具、设备、给养和船货要被卖掉,从其价款中扣除以上各种款项上缴国库,将剩余部分返还给渔船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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