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害防治措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33页(359字)

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第2章防治公害的基本对策中规定:(1)政府应就保护人体健康和维护生活环境所必须维持的有关大气、水质和土壤的污染以及噪声的环境标准作出规定。(2)政府应采取措施,控制可能对大气、水质和土壤造成污染的各种污染物的排放,规定企业应遵守的标准,对土地的使用作出必要的规定,在实施国家采取的措施时,努力保护自然环境和保存绿化地带。(3)地方政府按国家政策采取适合本辖区特定的自然与社会条件的公害防治措施,都道府县政府主要负责实行涉及较大地区的措施和协调市镇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属于各类特定地区的公害防治计划由该管辖都道府县知事根据内阁总理大臣所指示的基本方针加以规定。(4)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建立调解、仲裁等解决公害纠纷的制度并建立有效救助公害损害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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