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涉外渔政授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46页(624字)
斯里兰卡《渔业(外国渔船管理)法》第13条规定:(1)为执行本法令的目的,任何受权官员可:拦截、登临和搜查在斯里兰卡水域的任何外国渔船;要求出示、检查并复制任何依照本法令所必须携带或保存的许可证、航海日志或其他文件;要求出示、检查船上或属于该船的渔网或其他渔具,并检查船上的渔获物或水生植物;为了必要时查明有否违反本法令的行为,可对该船船长和船员进行查询。(2)任何受权官员,在有正当理由,确信有违反本法令的行为发生时,无论是否经过批准,可:扣留和扣押任何用于或与该犯罪行为有关的船舶,包括渔具、渔获物或水生植物、设备、船上的或属于该船的储备物资和货物或没收该船丢弃的任何渔具;并逮捕他有理由认为进行这种犯罪行为的人员。(3)依照本条在对船舶实施扣留过程中,受权官员可使用必要的强迫手段。(4)应将依本条扣留的外国渔船及其船上人员,带至斯里兰卡的最近或最合适的港口。(5)若任何外国渔船或其他物品依本条被扣押,经手扣押的受权官员应尽可能迅速向高等法院的法官展示被扣押船舶或其他物品,或为该法官提供检查这些被扣押船舶、物品之方便。高等法院的法官在对有关该船或其他物品的诉讼结束前应下达他认为适当的对该船或其他物品扣押或保管的指令。(7)若任何外国船舶在斯里兰卡水域违反了本法令或其他有关渔业的法令后,被追赶超出斯里兰水域,本款所授予受权官员的权力可在国际承认的情况下和范围内在斯里兰卡水域以外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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