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外国渔船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46页(476字)

斯里兰卡《渔业(外国渔船管理)法》第4条规定,根据第12条,除非持有根据第6条颁发的许可证所授的权力,否则任何外国渔船不得在斯里兰卡水域进行捕或有关活动。第5条规定,除非持有根据第6条颁发的许可证,否则任何外国渔船在进入斯里兰卡水域的所有时间,其渔具应按规定方式装载。第6条规定,部长秘书或其专门授权的任何人员,经部长批准,在为此申请并支付规定费用时,颁发给任一外国渔船许可证,允许该船在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和水域从事捕鱼或有关活动,这种许可证应有规定的格式。第8条规定,根据第6条颁发的许可证,应满足规定的条件和部长秘书认为应附加的其他条件,如许可证的发放期,许可证授权外国渔船从事捕捞或有关活动的区域,外国渔船所采用的捕捞方式和使用的渔具。第9条规定:(1)为合理管理斯里兰卡水域的渔业,在部长秘书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变更依第6条所颁发之任何许可证的附加特别条件。(2)部长秘书在执行第(1)款授予的权力,变更依据第六条颁发的任何许可证的附加特别条件时,应尽可能快地将此变更的通知送达许可证的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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