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概述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296页(2489字)

一、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这一概念的首次使用,见诸于1986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在1991年4月,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正式将外商投资企业定义为专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从这里可以看出,外商投资企业并不是指所有有外商投资的企业,它不包括“三来一补”企业和其他形式的利用外资项目,也不包括中外合作开发项目。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含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因此,要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第一,必须有中方和外方的投资者参加。中方投资者的身份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外双方必须是具有独立的财产,实行独立核算,经合法批准成立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外方投资者的身份可以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不过目前还没有以个人名义来华举办合营企业的先例)。

第二,合营企业是股权式企业。投资各方拥有合营企业股权的比例按出资的比例计算。这种股权通过记录在会计帐上,并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来确认。投资者的股权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具有法律效力。这种股权式企业不向投资者发放股票。

第三,合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同出资表示资本最初来自合营者的出资。企业在批准成立时,规定注册资本、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各方按规定出资,不得违反。共同经营表示由合营各方组成董事会,作为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并委任总经理及组成管理机构对企业人、财、物、产、供、销等进行管理。共负盈亏,包括盈利按出资比例分配,亏损按出资比例承担,企业清算时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分配;并且,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风险,包括通货膨胀、汇率变动、市场变化等引起的各种损失,都应由投资者共同承担,投资者的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把全部风险转由另一方承担。

三、中外合作企业的含义

合作企业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同规定的各方投资条件、收益分配、风险责任和经营方式等进行经营的契约式经济组织。合作企业有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合作企业可以是法人式企业,也可以不是法人式企业。如果是法人式企业,需要履行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同时要注明注册资本,限期交足,投资者承担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如果不是法人式企业,规定比较灵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目前与外商进行的合作开发煤炭和海上石油资源开发项目,是根据1982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规定,经双方签订风险合同方式成立的,它是中外合作经营的一种特殊形式,但不能算合作企业。本书所研究的对象,除非特别说明,均仅指法人式合作企业。

第二,合作企业是契约式企业。合作企业与股权式的合营企业不同,它不是按股权比例出资,而是按合同规定出资。并且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收益分配、责任承担、经营管理方式,以及解散清算办法等,均按合作合同规定处理。

第三,合作企业可提前收回投资。合作企业开业后,可用折旧资金和企业利润提前归还资本。合作企业可以在合同中规定,期满解散时全部资产归中方所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采取加速折旧法加速提取折旧,用来归还出资,并可将企业经营利润的全部或大部分用作归还外方投资。不过,即使外方资本已全部还清,只要合作期限未满,外方在企业中所拥有的权利和责任不能有任何改变。并且要注意,作为法人式的合作企业,同样是有限责任公司,当经营期间归还资本而使企业资本总额低于注册资本时,表示企业没有足够能力承担其应负担的有限责任。因此,在采用折旧还本时,必须同时商定承担有限责任的措施。

四、外商独资企业的含义

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并经过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方投资、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因此,要求独资企业:

第一,外商独资企业应是中国的法人企业,它必须设在中国境内,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如果是外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没有申请中国法人资格的,只能是属于外国企业,不能算作外资企业。另外,外资企业可以是一个投资者,也可以是几个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举办的外国企业。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采用先进技术设备,生产的产品原则上全部出口。

第二,独立出资、独立经营。外资企业由于也是有限责任公司,要规定注册资本,由投资者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足,并由投资者自己组织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外商投资者拥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自行决定劳动工资等制度。

第三,企业的所有权、税后利润等全部属于外国投资者。因此,在出资方式、出资作价、利润分配和解散清算等一系列重大的财务问题上,都由外商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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