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牧场管理规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48页(357字)

日本1991年《牧场法》第3条规定:(1)地方公共团体所管理牧场,根据牧场条件,以有效利用资源为目的,必须制定牧场管理规则。(2)地方公共团体除前项规定外,在制定牧场管理规则时必须预先将牧场规则草案公示10日。(3)该牧场利用人、所有人和有利害关系人,对该牧场规则如有异议,在前项公示期满20日之内可向该公共团体提出异议。(4)前项规定有异议时,该公共团体在同项期满20日以内召开公众会,征求该牧场利用人,所有人和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5)地方公共团体制定牧场管理规则时,农林水产大臣和都道府县知事应当出席,不得拖延。(6)可以依照第2条和前项规定更改牧场管理规则。(7)农林水产大臣和都道府县知事为使该牧场合理利用,必须对牧场管理人、牧场管理规则进行必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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