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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用土地的补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土地管理法手册》第202页(403字)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以及其它单位使用国有土地,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后划拨。拨用土地补偿主要是对拨用已有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而言,因为原用地单位使用的土地被转给其它单位后,会给原用地单位带来经济损失和需要搬迁等问题。补偿可采取互换、调剂等办法解决,或由用地单位给原用地单位以适当的补偿;出现有剩余劳动力的,新的用地单位可以安排一部分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

对于拨用国家征而未用,并已暂时借给农民耕种的国有土地,除需补偿当季的青苗费之外,不再支给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对于拨用农民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不付或少付土地补偿费,但要适当给予安置补助费。对于长期征而不用超过两年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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