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396页(225字)
债券不记名,持有人转让时也无需登记过产的债券。
无记名债券一般都附有到期应领取的利息的息票,故又称“附息票债券”。无记名债券的持有人即为所有人(受益人),转让时只需交付债券就算完成,无需在债券上背书。转让后即使原持有人对债券的权利发生问题,也不影响现在的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如甲的无记名债券系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但当甲把债券转让给乙时,乙是合法持有者,故乙对债券所拥有的正当权益不受任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