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经营企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11页(356字)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出资经东道国政府的批准,在东道国境内共同举办的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东道国的法人。

合资企业的各方按商定的比例出资,并且对合资经营企业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在一般情况下,东道国出资方以土地使用权、厂房、部分资金和设备,以及劳动力形式出资,其他出资方以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工业产权和外汇现金等形式出资。合资企业经营所获的利润由出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企业内部设董事会,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出资方共同确定。

由于合资企业不仅为东道国提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就业机会,而且还可以让东道国直接参与利润分享,因而甚为东道国所接受,成为东道国利用外资的一种重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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