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销产品报价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22页(327字)

返销产品的报价应符合两个原则:一是按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确定;二是要注意补偿贸易效益原则,在报价中应包括产品质量、损失、保险费、进口设备和国内配套设备的折旧费等项费用。

对返销产品,由于从签约到交货的时间很长,国际市场行情变化较大,双方都考虑自己的风险和利益,通常不采用固定价格,往往商定以交货时的国际市场价格为准。通常的做法是:(1)凡交易所公开牌价的商品,确定以一定时期同等规格、同等条件的平均价为基础。(2)没有标准牌价的产品,规定以最大的出口市场成交价或主要出口国的出口价为准。(3)如果上述条件都不具备,补偿产品的作价也可以按交货时期,出口补偿产品的国家对第三者出口同类产品的价格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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