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的备忘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23页(284字)

中外合资各方在兴办合资企业的谈判过程中,用于通知或证实有关事项的书面文件。

它不是法律性文件,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对中外合资各方的进一步谈判以及签订合资企业协议和合同具有参考价值。中外合资企业的备忘录一般有两种形式:(1)由单方面发出的备忘录,即为提请谈判对方的重视和注意,在会谈间歇期间,由一方当事人向其他方当事人发出的书面意见或补充说明,这是备忘录最常见的形式。(2)由各方代表共同签署的备忘录。通常情况下,此类备忘录由参加会谈的一方,把“会谈记要”或“会议记录”送交对方作为书面文件以证实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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