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22页(367字)

由中外合资企业各方在签订合资企业合同之前订立的关于设立合资企业的基本原则和要点的法律性文件。

它属于合资企业各方签订的初步性的意向说明书,一般不包括有关合资经营的详细条款和合同条款,但它一旦经我国审批机关批准生效后,各方应严格履行其义务。中外合资企业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合资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国籍;(2)合资经营的形式;(3)合营项目、经营范围;(4)合资企业的总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和出资额;(5)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分派;(6)合资经营的期限。签订合资企业协议并不是举办合资企业的必不可少的环节,有时可以不签订合资企业协议而直接订立合资企业的章程和合同。在任何情况下,合资企业协议不得与合资企业的合同相抵触,否则以合同的内容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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