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24页(351字)

先由参与筹办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当事人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在获得审批机关批准后,开始以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在此基础上各方进行协商和谈判,并签订设立合资企业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资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确定第一届董事会人员名单,并和企业主管部门及合资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资企业所签署的意见等,由中方合资者一并呈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

审查批准机关应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从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合资企业宣告成立,并在规定的期限之内开始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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