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发明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55页(323字)

共同构思一项发明,共同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个人。

该发明创造称为共同发明。“共同”一词含有合作的意思,合而作之,缺一不可。我国专利法规定,在发明创造的过程中,每一个参加者,如果在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中做出的工作是完成这一发明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该发明人便是这一发明创造的共同发明人之一。作为共同发明人,必须是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实体合作者,作出了实质性贡献。

在实施发明过程中,负责组织工作的、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员,不能被认为是共同发明人。共同发明除另有协议外,专利由共同发明人一起申请,申批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共同发明人所有或持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