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发明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56页(347字)

也称“发明在先原则”。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就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专利局用以确定专利权应授予哪个申请人的一种原则。根据先发明原则,专利权的授予,不是视申请时间顺序的先后,而是视发明的先后来确定的,即谁是第一个真正发明人,专利局就授予谁专利权。采用这种原则处理专利权的归属比较公平合理,但不易确定谁是最先发明人。目前,世界上只有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少数国家采取先发明原则。

在确定最先发明人问题上,美国专利法规定,最先发明人必须提出最先发明的证据。一要提出最初发明的构思日;二要提出发明的实施日;三要提出在实施过程中的态度。

如果在这方面提不出足够的证据,或提出的证据与其他人比较不够充分,则会失去获得专利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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