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63页(325字)

即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满两年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申请人为维持其申请继续有效,自第三年度起每年应缴纳的费用。第一次申请维持费应当在第三年度的第一个月内缴纳,以后的申请维持费应当在前1年度期满前1个月内预缴。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每年100元。

维持费的交纳范围仅限于发明专利,而且必须定期缴纳。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如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纳上述费用。即被视为自动放弃专利权。

这种规定的理由主要是:(1)能有效地促使专利权人衡量维持专利的价值,有利于大批专利及时成为一种社会财富,供公众无偿使用;(2)补偿专利局在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及其他管理工作中的实际开销。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