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年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63页(396字)

为了维持专利权的效力,专利权人必须每年向专利管理机关缴纳的一笔费用。

我国专利法第46条明确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规定专利权人有缴纳年费的义务,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如果某项专利收益甚微或没有得到应用,专利权人还要负责年费,这对专利权人来说是无多大意义的,专利权人会从经济价值上考虑而放弃专利。另一方面,规定专利权人缴纳年费,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也可以把这笔费用作为专利管理费用使用。

年费的数额,按照我国专利局的规定,发明专利的年费数额高于实用新型年费数额,实用新型年费又高于外观设计年费。但在每一种专利中,则不论发明创造水平高低和经济效益大小,收费数额相同。

专利权人应按期缴纳年费,到期未缴,有6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缴纳年费需补缴25%的滞纳金。如果不按期缴纳年费,专利权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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