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使用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63页(361字)

又称使用费。

在许可证贸易中被许可人因为使用许可人的有效发明专利而向许可人支付的费用。被许可人向许可人支付专利使用费是被许可人的基本义务之一。我国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都必须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支付方式通常有三种:第一种是一次总算。又称统包支付,是把专利技术转让的全部费用一次付清,这种方式往往用于价金数额较小的情况。第二种是提成支付。即分年提成的支付方式。一般可以产值或净销售额或利润为基数,按合同规定的提成率每年向许可方支付技术使用费,连续提成若干年。

提成率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递减(或递增)的。

第三种是入门费加提成。

即在合同生效后,先付给许可方一笔入门费,其数额一般比技术使用费低得多,不足部分以提成方式逐步付给许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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