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使用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73页(327字)

在英美法系国家及其他某些国家的商标制度中,指经注册的使用他人某一注册商标的企业、个人或组织等。

最先此概念源于英国商标制度,具体指某一商标取得注册后,其所有权人可以将这个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所有权人与使用人可以共同向国家商标注册机关申请将后者的使用权予以注册。注册一经核准,后者即成为该商标的“注册商标使用人”,其使用权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在需要提交该商标的使用证据时,注册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的使用视同于所有权人对该商标的使用。在遇有商标侵权时,注册商标使用人有权要求所有权人对侵权人提起诉讼,如果所有人拒绝,则注册商标使用人可以自行提起诉讼并可将所有权人作为被告。

我国现行商标法中没有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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