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75页(397字)

违反商标法有关商标使用的规定,侵害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商标侵权行为有下列几种表现形式:(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2)擅自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即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委托授权而制造附有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图样的注册商标标识。(3)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如在宣传活动中,有损他人注册商标的声誉,影响商标注册人的正当权益的,都是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要有四个不可缺一的条件,即是:(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2)行为具有违法性;(3)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形成因果关系;(4)违法行为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故意造成的。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区别情节轻重,受到行政制裁和民事制裁,包括经济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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