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75页(362字)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不同意见,要求初审公告的商标无效。

我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异议的理由通常是两种情况:一是注册人认为现公告的商标与自己已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二是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违反了禁用条款。异议人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机关、团体或者人民群众。商标局在接到异议书后,应将副本转给初步审定的商标申请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在限期内未进行答辩的,视为弃权,异议程度照常进行。被异议人按期答辩后,商标局所取双方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即进行裁定。

如果认为异议成立,商标局即撤销初步审定的商标;反之,如果认为不成立,即可核准该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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