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14页(727字)

票据债权人依票据上的文义与票据法的规定,向票据债务人要求支付票款的权利。

其特征是:(1)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故票据权利是金钱债权,是债权人(持票人)请求支付一定数额货币的权利。(2)票据权利具有双重请求权。普通金钱债权是一次性的请求权,而票据上的金钱债权则包括两次请求权:①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

即债权人(受款人或最后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保付支票的付款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②第二次请求权是追索权。即债权人在其第一次请求权不能实现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

票据权利的取得以合法取得票据为前提条件,票据取得的途径有:(1)从出票人取得。(2)从持有票据的人受让票据。

(3)其他依法取得,如票据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付款后取得票据,参加付款人在付款后取得票据,被追索人在偿还追索款项后取得票据,以及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票据。票据权利的消灭,与民法上债的消灭相同,可以因清偿、抵销、更改、免除、提存等而消灭。除此之外,还有其特殊的消灭原因,主要包括:因超过票据消灭时效期间而消灭;因票据被毁灭而消灭;因票据涂销而消灭;因法院的除权判决而消灭;因法定消灭事由而消灭。票据权利的行使是债权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的一切行为,主要包括请求付款和追索。

行使票据权利的法定方式是向债务人提示票据,如不将票据向债务人提示而只是以其他方式通知债务人,不产生行使票据权利的效力。票据权利的保全是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采取的措施。

例如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为防止追索权丧失而请求作成拒绝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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