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14页(786字)

票据关系当事人为完成票据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的行为。

不同种类的票据,有其不同的流通方式和程序,因而其票据行为多少不一。本票和支票的流通程序较为简单,各当事人的票据行为少些;汇票的流通程序较为复杂,各当事人实施的票据行为也就多些。票据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提示、付款、拒付、保证等。

出票是基本的票据行为,它是创造票据、创设票据上权利与义务的行为。其他票据行为属于附设票据行为,它们是以出票为前提,在出票行为完成的基础上所为的行为。票据行为的特点是:(1)票据行为是要式行为。各种票据行为有其法定的形式,不允许票据当事人任意变更,否则票据无效。票据行为要式性内容包括:①票据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能以口头方式为之。

出票、承兑、背书均必须记载于票据的正面或背面。

②票据行为的行为人必须签名,只有签名后该票据行为方能生效。③每种票据行为都有一定的格式。即一定的内容和记载的方式。

(2)票据行为只须具备其形式要求即可生效,而不问其实质。因为票据关系与其原因关系完全分离,具有独立性。票据行为只要在形式上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即为有效成立,而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3)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

即使记载的事项与实质情况不一致,也不允许票据当事人以票据上文字记载以外的证据对其加以变更。在票上签章的人,必须依票据上的文字记载承担责任。

(4)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上有多个票据行为发生时,各个行为各自独立发生效力,不因其他票据行为无效或被撤销而受影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规定,中国的现行票据行为有发票(即出票)、承兑和背书三种。发票为汇票、本票和支票所共有;承兑适用于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背书适用于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本票和转帐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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