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公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74页(366字)

公证机关根据商标权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商标注册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商标权人合法利益。

我国的企业为在国外取得商标专用权,防止假冒和受到当地法律保护,如欲在有关国家或地区进行商标注册登记时,可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办理。但有些国家规定必须由我国的授权机构转委该国的商标代理人代为办理。代理机构或商标代理人在向国外商标管理机构进行申请注册时,一般要出具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和有关国家驻中国使馆认证的该公司业已在本国商标注册登记的证明书和委托书的证明。

“商标注册证明书”是以公证申请人提供的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证为凭证。

如需要证明商标证的影印件与原件相符,还要证明英文译本与中文原本的内容相同;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向有关国办理时,要申办委托书的公证,委托书要预先由申请单位拟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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