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争议申诉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99页(326字)

因对海关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的征税、减税、补税或者退税等有异议引起纳税义务人的申诉和海关复议的先后次序。纳税义务人对海关征税等有异议时,应当先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然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30天内,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不予受理。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义务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海关总署收到纳税义务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制成决定书交海关送达申请人。无法送达的,予以公告。纳税义务人对海关总署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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