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税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99页(537字)

进出口商品分类、税率一览表,海关征收进出口货物关税的依据。《海关进出口税则》是《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于1985年3月7日与《关税条例》同时公布,1985年3月10日起实施。1985年公布施行的税则采用海关合作理事会的商品分类目录编排,将国际贸易中的所有商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按商品的原料属性,结合加工程度和用途以及工业部门,划分为21类、99章、2100个税目。商品的大类,基本上是按生产部门类来划分的。1991年11月公布了新的《海关进出口税则》,并于1992年1月1日起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的税则,是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目录为基础而编排的。《协调制度》目录是1983年6月海关合作理事会第61/62届会议通过的,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协调制度》综合了国际上多种商品分类目录的长处,成为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其主要优点是完整、系统、通用。新税则与《海关统计商品目录》和许可证商品管理同时采用《协调制度》,利于海关管理,利于进出口企业的经营管理,也有利于对外经济交往以及在国际交往中发挥积极作用。新《税则》包括税号、货名、税率3个内容,共21类、97章、6256个带税率的税目和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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