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国际分类表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79页(430字)

根据1957年6月15日的尼斯协定达成的商品国际分类体系。

之所以达成这个协定,是由于国际贸易日益发展,国际上国与国之间的商标注册来往也越来越多,为提供商标注册申请人及办理商标事务的人的方便而采取的共同措施。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国际商品分类表。

我国决定从1988年11月1日起,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同时废止了原商品分类表。

尼斯协定的分类法把所有的商品分为34类,在类下又把具体的商品分为10000个项。

商品的项都是按拉丁字母A、B、C、D的顺序排列的,以便查找。在使用商品国际分类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按商品分类表中的商品名称进行填写,不能用商品的型号、俗称或译音名称来填写申请注册书。

(2)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同一商标,可用于某一类的某一种商品或全组商品或两组以上的商品。(3)商标注册人将同一件商标,用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商品,分类表不属于同一类的,应分别按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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