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商标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82页(345字)

即一个企业在相同的商品上注册几个类似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类型的不同商品上所注册的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它们都是用来表示该企业经营的几个类似商品的,可以分别获得注册,也可以在原所有人那里分别使用。但如果把它们分别转让给不同的厂家或者许可不同的厂家使用,就会在公众中引起混淆,因此它们只能一道转让或者许可。如用于食品上的“乐口福”牌,同时又注册了“口乐福”、“乐福口”、“口福乐”等相近似的商标。但在实际使用中只用“乐口福”,其他备而不用。

其他商标俗称为卫星商标,联合商标的目的在于保护正商标不被别人仿冒影射。我国对此种商标,在其他国家使用较多,这些国家通常规定只要使用了联合商标中的某一个商标,就可以视为整个联合商标都符合使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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