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85页(385字)

简称“德里协定”。

主要商标国际公约之一。1891年4月14日在马德里签订,1892年7月15日正式生效。协定曾作多次修订,现使用1967年斯德哥尔摩版本。截至1989年止,共有28个国家参加该协定。

协定的主旨是解决商标的国际注册问题。该协定规定,只有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才能参加马德里协定。

凡协定成员国的国民,在本国注册商标后,可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申请书要用法文填写,并应在申请书中指明这一商标在哪些成员国受保护。

注册经批准后,由国际局公布,并通知申请人要求保护的那些成员国。如果这些成员国同意对商标提供保护,这项国际注册即在该国生效,有效期20年,届满可续展。

一个商标取得国际注册后的最初5年内,如其在原属国的注册因故失效,则其国际注册亦将失效,满5年后则彼此独立,互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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