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486页(363字)

简称巴黎公约。

国际间保护工业产权的一个基本公约。该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由法国、意大利、瑞士、荷兰等11个国家在巴黎缔结,1884年7月7月生效并无限期地生效。公约曾多次修订,产生不同文本。我国于1984年12月19日加入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同时声明保留公约第28条第一款。

巴黎公约的全体成员国组成巴黎联盟,其常设办事机构为国际局,设在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内,由该组织总干事负责日常工作。巴黎公约下属许多专门性条约,如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分类协定、商标国际注册德里协定等,只有首先参加了巴黎公约,才有资格参加上述条约或协定。

公约共30条,分实体与行政两大部分。公约规定的基本原则有:(1)国民待遇原则。

(2)专利独占原则。(3)优先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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