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保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01页(312字)

在专有技术的转让中,技术输入方有义务保证被转让的专有技术不泄密。

它是专有技术转让中特有的规定,专利技术转让因有法律保护,用不着保密。技术保密的期限从理论上讲,应延续到专有技术被公开或成为专利技术为止,但在国际技术贸易的实践中,许多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只允许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有效期限内承担保密义务。目前,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都相继制定了有关法律以保护技术秘密,对技术输入方在有效期限内的泄密行为依法处以徒刑或赔偿损失。

在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把泄密行为作为违约加以处理。由于在法律的实际操作中,确定技术输入方是否泄密十分困难,所以法律对专有技术的保护还是相当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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