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维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34页(187字)

维修期从工程师发给完工证书之日算起,其长短视工程情况而异,一般土木工程的维修期为12个月,在维修期内,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对工程缺陷进行修理或返工。如果工程的缺陷是由于承包人的过失造成的,维修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如果承包人未按工程师要求进行维修,业主有权雇佣他人完成,其费用由业主向承包人索取,或在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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