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工程中的仲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35页(351字)

当业主或承包人对工程师已作出的关于争议问题的决定仍有异议,致使其未能成为最后决定时,则该争议应付诸仲裁解决。

许多国家都有常设的仲裁机构和仲裁规章。双方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后,按仲裁规章规定,指定1名或3名仲裁人(3人以上称为仲裁小组)进行处理。仲裁人有权审查、修改或推翻工程师所作的决定;同时,争议的任何一方也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或辩词,经仲裁机构和仲裁人重新审理,而后作出最后裁决。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

当一方不执行裁决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仲裁的费用,通常由败诉一方负担。

业主、工程师和承包人在工程进行中所承担的义务,不得因提出仲裁而改变;凡与工程实施有关的一切工作,必须照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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