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惯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48页(418字)

世界各国在国际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并受到遵守的一些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

一般认为,国际惯例的成立须有两个要素,即物质要素和心理要素。所谓物质要素,即指一定行为或作为的重复发生;所谓心理要素,即指有将一项行为确立为法律的信念,或确立其应有的拘束力。

关于国际惯例成立的依据,学说上主要有三说:默示说、顺从说及折衷说。其中折衷说为世界各国大多数学者所赞同。关于国际惯例的效力,通常是指当其被一个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国内立法、法院判例或其他法律行为所采纳时对有关国家或地区之约束力。关于国际惯例的效力范围,国际上主要有两种见解。

一种见解认为,当一个国际惯例已被较多国家所运用时,此项惯例应认为已存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另一种意见认为,一个国际惯例虽在较多国家运用,但其却不应对该惯例自始表示反对的国家有约束力。

两种见解中,各国大多采用第二种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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