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51页(342字)

指成立于破产宣告前而对破产人享有的财产上的请求权。

破产债权包括宣告破产前对破产人成立的债权和其他请求权。在外国破产法上,破产债权又被区分为优先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和劣后破产债权三种。通常,构成破产债权,须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必须成立于破产宣告前。即破产尚未予以宣告前,破产人已与债权人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2)债权必须是财产上的请求权;(3)债权须为合法债权。

债权人不是合法债权的,不仅不得成为破产债权,而且还得归于无效;(4)债权必须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同时,下列财产依各国破产法之通例一般不得成为破产债权:(1)破产人财产的物权,如抵押权等;(2)具有人身性质的请求权(如要求支付工资或抚恤金);(3)自然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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