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54页(291字)

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一项民商法制度。

提存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其通常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提存机关和债权人,因而发生提存人与提存机关、提存机关与债权人、提存人与债权人之三方法律关系。关于提存的性质,学说上有四种见解:(1)公法关系说;(2)国家为处理非讼事件的公法法律关系说;(3)准为第三人契约说;(4)私法上之特别契约说。关于“提存”之法律后果,一般视同已履行的债权人之义务。即自债务人将标的物或价款交付提存机关予以提存之日起,债之关系即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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