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53页(358字)

债消灭之一种方法。

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现代民商法上的抵销依其产生根据之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两类。

其中,法定抵销之构成要件直接由法律予以规定,性质上为形成权。而合意抵销则由当事人双方就抵销达成合意,即可产生效力。

关于抵销之性质,各国学说各异,主要有下述几种学说:(1)抵销清偿说;(2)抵销拟制清偿说;(3)抵销为自己清偿之指示说;(4)抵销之质权、留置权性质说。关于抵销之构成要件,主要有四项:(1)须两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须双方债的标的种类相同;(3)须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4)须双方债务均非不能抵销之债务。

关于抵销之效力,即在于双方互负债务按照抵销数额而得以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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