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53页(396字)

现代债法上债务人实现债之内容的作为或不作为。

在债权法中,给付与清偿、履行意义相同,有时可以通用。给付具有下述特点:(1)给付的形式包括价金支付、物品交付、劳务提供、物之使用等;(2)给付可以是具有财产内容,能够用金钱予以衡量,也可以是不具财产内容的事项,如不影响债权人安宁休息等;(3)某些给付须持续相当长时间,例如承揽加工、运送及提供劳务之给付。给付有积极给付与消极给付两类。积极给付又分为特定给付与不特定给付。

积极给付是指履行债务的行为,如完成工作、付给款项等。消极给付是指履行债务的不行为。

在单务合同中仅有一方当事人员有给付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负有给付义务。给付为债消灭原因之一种。

因而债务人欲消灭既存之债务,必须依当事人双方之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给付行为,否则,该项既存之债不得消灭,债务人之责任也不得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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