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53页(327字)

与“抵押人”相对。

抵押权法律关系中受抵押权担保的合同债之债权人。抵押权人之权利义务主要有:(1)对抵押物之占有权。即由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为保管上之需要外,无权就抵押物进行使用和收益。

(2)对抵押物享有物上代位权。即在抵押物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3)优先受偿权。即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得以优先受偿的权利。

(4)在抵押物由抵押权人占有时,抵押权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

如因保管不善发生灭失毁损的,应负赔偿责任。

在债务人清偿尽债务后,抵押权人应将抵押物退还给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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