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经济贸易惯例辞典》第557页(316字)

因不符合或违反法律的要求,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为无效合同:(1)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自己的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3)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4)采取欺诈、胁迫或者在乘人之危的情形下违反当事人意愿所签订的合同;(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6)合同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有限民事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关于对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权,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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